日期: 2019-02-03 浏览量:399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省、市、区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同区相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5、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7、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8、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总结和宣扬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0、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1、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2、职能转变。划入原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机构设置
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海州区XXX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海州区XXX2019年收支总预算209.7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0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9.7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15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26.6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12.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97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减少0万元,下降幅度为0%
(三)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9.7万元。
(四)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有车辆为0辆。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新市海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2019年政府新成立的政府单位,预算方面没有项目预算,所以没有绩效管理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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