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20 浏览量:89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办发〔2026〕6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海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建言献策,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信访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议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社会公共事务向区委、区政府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关于本区社会建设、民生服务、基层治理、社会工作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以下简称人民建议)。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级负责,分类办理。为确保每项建议得到妥善处理和答复,持续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在处理人民建议时,根据建议的性质、内容和涉及的部门等因素,将建议进行分级分类,并由相应的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三)坚持闭环管理,公开透明,引导激励。可对外、有必要公开的建议事项,对建议的受理情况及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做到对外公开,同时要保持人民建议的整个流程处于可被建议人知晓的状态。
第四条 征集内容
(一)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征集具有建设性、前瞻性、可行性的建议。
1.社会政策完善:涉及城乡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发展、住房问题、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残疾人服务、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或修订建议;
2.民生服务优化:关于提升社区服务、便民服务、特殊群体关爱服务、社工专业服务等质量和效率的具体建议;
3.基层治理创新: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激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协商议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区环境改善、居民自治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4.其他涉及社会建设和民生福祉的意见建议。
(二)以下事项不纳入征集范围:
1.求决、申诉、举报类的事项;
2.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3.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4.学术理论;
5.重复提出、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的事项;
6.商业广告、推销宣传;
7.不属于本区管辖的事项;
8.其他不宜作为建议的事项。
第五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人民建议事项;
(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三)征集、汇总、分析人民建议,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
(四)定期通报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
(五)督促、检查、指导下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二章 人民建议的接收
第六条 在“阜政通”小程序上搭建“人民建议征集”专栏、设立“人民建议征集”电子邮箱,作为海州区人民建议征集线上受理平台,专门接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人民建议。
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等其他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人民建议等线下建议,分别在海州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对符合人民建议征集要求的,报送到区委社会工作部,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人民建议应具备建议主题,建议承办对象,建议的主要事项,应对的主要办法、理由和依据,建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八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可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征集,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征集的主题、内容等。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办理
第九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在收到人民建议后,按照建议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填写《人民建议登记台账》(附件2)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交办单》(附件3),明确建议编号、标题、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反馈时限、联系人等。
第十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召开人民建议工作交办工作会议,并将交办单及建议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承办单位。
对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区委社会工作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建议事项的办理结果,包括采纳、部分采纳、留作参考、不采纳四种。
各承办单位对区委社会工作部集中交办的同类人民建议事项,应在60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并向区委社会工作部报送办结情况。
各承办单位要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建议内容,必要时可联系建议人进一步沟通了解意图。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建议,应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应积极推动落实,确保建议“落地生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纳或短期内难以实施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交办单》规定时限内,填写《人民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附件4),详细说明办理过程、采纳情况、落实进展,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调研报告、会议纪要、政策文件初稿、照片等)报送区委社会工作部。
建立与区信访局、区委督查室、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跨部门建议顺畅转办。涉及多部门协同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区委社会工作部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请求协助协调跨部门事项。
第十二条 对有利于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民建议事项,承办单位应约访建议人,并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
人民建议事项的研究论证,可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并邀请建议人参加。
第十三条 反馈建议
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建议人,应做到“件件有回应”。原则上在收到承办单位完整反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优先采用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反馈办理结果。对于特别重要的建议或建议人要求书面反馈的,可寄送书面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归档
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交办单》、《人民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反馈记录、相关证明材料等与原始建议材料一并整理,形成完整案卷,归档保存(电子+纸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督查室共同建立人民建议联合督办机制,并对以下事项实施督查:
(一)对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意义的人民建议事项;
(二)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
(三)其他需要督查的人民建议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人民建议事项,经建议人同意,区委社会工作部可公开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网络。积极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在反映群众建议或意见中的作用。探索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智库作用,促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长远发展。
第十八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通过多种方式,鼓励民众提出积极、有建设性、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建议,对优秀人民建议可以适当方式表扬鼓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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