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02 浏览量:337 来源:海州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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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6)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7)指导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8)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无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无。
二、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三、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291.61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01万元;公共安全支出增加20.0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4.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支出减少10.3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25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0.87万元。
(四)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 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本单位组织对部分2021年度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经费、社区矫正等八个项目支出,涉及资金80.17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自评平均分为100分。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改革方案,逐步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预算绩效有考核”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让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能够充分发挥。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20、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节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21、普法宣传: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22、公共法律服务: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支出。
23、社区矫正: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支出。
24、法制建设:反映各级政府用于法制建设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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