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19 浏览量:180 来源:海州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政策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申请条件:在海州区内助产机构所生新生儿
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亲不能来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有新生儿母亲签字及手印)
办理流程:准备材料——材料递交办证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办理——领取证明
办理时限:当日
办理地点:阜新市中心医院、辽健集团阜新矿总院
办理时间:准备材料,新生儿出生30日内到助产机构办理
备注:阜新市中心医院产科病房:3302639
辽健集团阜新矿总院产科病房:288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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