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19 浏览量:106 来源:海州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社发[2015]23号)【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办发〔2015〕222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筛查、诊断、登记及报告等制度。完善相关登记,及时上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个案信息及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
申请条件:海州区居住的孕妇;检测结果阳性的艾滋病、梅毒、乙肝孕妇及所生儿童。
办理材料:无
办理流程:孕妇孕检艾滋病、梅毒、乙肝结果阳性——孕期接受医务人员孕期治疗指导——分娩后医务人员电话随访——随访至新生儿排除感染或新生儿满21个月(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所生婴儿随访至新生儿满15个月)
办理地点:产前检查单位: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州区人民医院)
备注:办理地点:检查单位: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州区人民医院)
随访单位:海州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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