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19 浏览量:306 来源:海州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17〕75号)文件精神,制定海州区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海州区60岁以上人口65190人,占总人口的27.86%,高于全国9.16个百分点。全区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17家,床位数1093张。《阜新市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表明:“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35张。”我区养老床位供给明显不足。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我区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海州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目前项目建设环节基本完毕。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海州区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公建民营,委托给社会力量组织运营是必要可行的。
二、基本原则
(一)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将海州区养老服务中心整体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二)坚持积极稳妥、公开公正、管办分离、持续发展原则。
(三)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
(四)确保公建民营供养老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基本条件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以下简称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三)具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四、运营方选择
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方,拟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设施维护费、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等内容,明确投标人应承诺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不得挂靠投标,不得转让、转包,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等。
五、权责关系
(一)根据《辽宁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海州区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合同期限拟定为10年。
(二)运营方应落实政府兜底保障责任,将不低于总床位的20%用于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风险保证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海州区民政局一次性缴纳,金额一般不超过所有权方固定资产总额的1%,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
(四)设施维护费由运营方向海州区民政局逐年缴纳,原则上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主要用于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和服务能力提升。为体现对民办机构参与养老服务的支持和鼓励,确定三年的养老服务扶持期,扶持期内免收设施维护费,从第四年开始足额缴纳。
(五)风险保证金、设施维护费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六)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相同的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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