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浏览量:162 来源: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17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文号:阜海政办发〔2024〕16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海州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调整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过程
根据《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修订《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向海州区委宣传部、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州区卫生健康局、海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州区教育局、海州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海州区政府办、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区财政局、海州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海州交警大队、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州区人民武装部、海州区韩家店镇、海州区和平街道、海州区西山街道、海州区河北街道、海州区站前街道、海州区五龙街道、海州区平西街道等2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按照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对《预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多次聘请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经海州区政府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的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邻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全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针对我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当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三)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预案》明确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协调实施,事发单位及属地配合。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宣传和培训。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五)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解读单位: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418-28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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