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172(13-9)】整改结果公示

日期: 2018-09-30 浏览量:272 文字大小: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 172(13-9):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
    二、整改目标
    注销2014年以来违规新注册的1465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严格执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关于燃煤锅炉限制新建和淘汰时限有关政策。
    三、整改结果
    (一)严格对10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年检。市质监局印发了《关于停止检验“建成区在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拆除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不予通过年检。
    (二)开展燃煤锅炉排查。对全区燃煤锅炉开展排查,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燃煤锅炉落实环保政策的通知》,对已经列入淘汰计划、已经拆除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燃煤锅炉依法坚决予以注销,同时开展燃煤锅炉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燃煤设施严把关口,特别是10吨以下燃煤锅炉不再予以注册。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 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1日
受理部门:阜新市海州区委办公室、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418-6325195
邮寄地址: 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47号
 
 
阜新市海州区委办公室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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