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8-06 浏览量:355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经调查,阜新市海州区东方幼儿园等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2016至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阜新市海州区东方幼儿园
2.阜新市海州区平西幼儿园
以上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请自本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到海州区民政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政府19楼1909室,联系电话:0418--33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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