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5-15 浏览量:340 来源:海州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岳思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结合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阜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阜财非发[2018]107号)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公布《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海州区财政局将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附件: 1. 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 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 海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海州区财政局 海州区物价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 ||||||
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共8项) | 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涉企 |
一 | 财政 | |||||
1.收费票据工本费 | 缴入同级国库 | 辽财税[2017]387号 | 省级 | |||
二 | 教育 | |||||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中央 | |||
3.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 中央 | |||
三 | 住房城 乡建设 | |||||
4.城镇垃圾处理费(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 | 缴入省市县国库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辽财税[2017]387号 | 中央 | |||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市县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中央 | * | ||
四 | 水利 | |||||
6.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 中央 | * | ||
7.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中央 | * | ||
五 | 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 |||||
8.社会抚养费 | 缴入市县国库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 中央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
附件2 | |||||
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共3项)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立项级次 |
一 | 住房城乡建设 |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缴入市县国库 | 中央 | ||
二 | 水利 | 2.水资源费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中央 |
3.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中央 | ||
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附件3 | ||||
海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共2项,全部中央设立) | 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1 | 教育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
2 | 教育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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