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19年)

日期: 2019-09-04 浏览量:169 来源:海州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岳思彤 文字大小: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阜新市财政局公布的《关于发布阜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我们编制《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海州区财政局将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执行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加、减少、调整及未列入的,以国家和省政府财政部门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 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 海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 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海州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

海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涉企

财政

1、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辽财税[2017]387

省级

教育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

中央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7]106号)

(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3、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

中央

住房城               乡建设

4.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计价格[2002]872号,辽财税[2017]387

中央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税[2015]68

中央

*

水利

6.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

中央

*

7.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

中央

*

卫生健康


8、社会抚养费

缴入市县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财规[2000]29

中央



附件2

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共3项)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立项级次

住房城乡建设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

缴入市县国库

中央

水利

2.水资源费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发改价格[2013]29,财综[2011]19,发改价格[2009]1779,财综[2008]79,财综[2003]89,价费字[1992]181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中央

3.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中央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附件3

海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立项级次

住房城乡建设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税[2015]68

缴入市县国库

中央

水利

2、水资源费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中央

3.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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