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日期: 2021-04-10 浏览量:236 来源:海州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吉喆 文字大小:

一、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文号:国发[2013]35

发文部门:国务院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辽政发[2014]4

发文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阜政发[2014]39

发文部门: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阜民发[2015]16

发文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阜政办发[2016]76

发文部门: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阜新市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号:阜民发[2016]123

发文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公安局、阜新市国土资源局、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文号:国办发[2016]91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号:阜政办发[2017]147

发文部门: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阜新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

文号:阜民发[2017]204

发文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发展改革委、阜新市公安局、阜新市国土资源局、阜新市环保局、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阜新市规划局、阜新市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监分局、阜新市工商局、阜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阜新市老龄办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阜民发[2018]223

发文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文号:阜民发[2018]224

发文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人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阜民发[2019]36

发文部门:阜新市民政局、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教育局、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文号:国办发[2019]5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发改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阜新市税务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强做大,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实施部门:阜新市税务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实施优惠的水电气热收费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实施部门:各相关部门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内的,工程配套费按照《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户自行委托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队伍,自行建设由公共电力设施至养老院的电力设施,电网企业不另行收取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三、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本区域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海州区是阜新市中心城区之一,位于东经121°33′—121°42′、北纬41°54′—42°01′之间,东与太平区毗邻,南、东南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接壤,北、西北与细河区相连,呈东北至西南走向,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煤炭、煤矸石等资源十分丰富。全区总面积79.53平方公里,辖韩家店镇和和平街道、西山街道、河北街道、站前街道、五龙街道、平安西部街道6个街道办事处。截止2019年末全区户籍人口253256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8847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7.2%。辖区内共有养老机构22家,其中18家为民办的幸福院、托老所、老年公寓,3家“医养结合”模式的养护中心,1家公办农村敬老院。全区22家机构共有床位1179张。

2019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6.8亿元,同比增长7.1%;固定资产投资16.2亿元,同比增长31.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0.9亿元,同比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62元,同比增长7%。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完成17.4亿元,同比增长20%

●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详细咨询具体业务牵头部门

●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要求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

(海州区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418-2821361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规划审批阶段工作。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办公室电话:0418-2265535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海州区住建局 办公室电话:0418-2902870

四、养老机构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1)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3)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独资、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备案流程:详见《海州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办理部门:海州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周1-5工作日时间、海州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418-2772007

五、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阜民发[2015]16号)和《关于做好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4号)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对象:海州区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备案经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条件:

1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2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经民政核查,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

3申请补助年度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4、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5、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市级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入住老人床位数量给予每床每月150元运营补贴。老人包单间1人占多床的,按照1张床位数量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现金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详见《关于做好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4号)

●办理流程:详见文件

●办理部门:海州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每年度指定时间、海州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418-2772007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阜民发[2015]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3号)●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已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条件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 :养老机构是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以办理投保手续时的床位使用数量为投保基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标准为每单120元。

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市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全额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每单补助75,自付45以上补助含省财政每补助60,其余为市财政补助。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现金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8]223号)

●办理流程:详见文件

●办理部门:海州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每年度指定时间、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418-2772007

六、老年人补贴

●老年人补贴名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老年人补贴依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

●老年人补贴对象:

(一)高龄老年人。具有海州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失能老年人。具有海州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79周岁(含79周岁)的残疾老年人和重病老年人。

1残疾老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残疾老年人。

2重病老年人。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重病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

●老年人补贴方式:通过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详见《关于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阜民发[2017]84号)

●办理流程:详见《关于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阜民发[2017]84号)

●办理部门:海州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每年度指定时间、海州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418-2772007

七、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22

●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床位数量等基本信息:详见《海州区养老机构统计表》

八、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本行政区域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数量:18

●本行政区域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18

●本行政区域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公布

●本行政区域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总金额:1165200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数量:18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18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公布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发放总金额:141480

九、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1305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1305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公布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2020养老服务补贴资金706950

十、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数量:2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总体结果:2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机 

1获得三星级机构(1家)

阜新市颐源养老服务中心  

2、获得一星级机构(1家)

阜新市海州区宾至幸福院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暂无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0418-27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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