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日期: 2021-08-11 浏览量:619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争审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16]48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争审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16]48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一)重要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协议、合同、专题会议纪要等具体政策措施都要纳入审查范围。重点审查和清理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有:以单位名义起草、印发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文件时有新增加政策措施的;涉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协议、合同、专题会议纪要等;其它经认定需要进行审查的。

(二)不需审查的范围、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其他经认定不需审查的文件。

  三、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孟庆超  长

   长:吴有全 副局长

 赵洪利 副局长  

     员:张海艳

         梁 

 段志新  

 岳明野

 盖添淇

 林    

  领导小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全面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对具体承办的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事项要把好实体关。

  (二)积极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普及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落实工作责任。对各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依法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将严肃处理。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要求,实行以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审查,组织相关科室共同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科室审查。局机关科室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几个科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参与审查。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范围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二)审核把关。局机关各科室完成自我审查后,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同意的,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审核不同意的,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

(三)结果运用。按照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印发或者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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