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北京市纠正房山区 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

日期: 2021-08-11 浏览量:416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据调查,房山区内绝大部分燃气工程都未执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施工建设。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房山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城管委、区燃气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通报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并提出立即全面纠正的建议。

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行使区政府授权的燃气行业管理职能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主动纠正,于2018年4月通过网站对主动纠正情况予以公示。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