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广东省纠正中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

日期: 2021-08-12 浏览量:400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2017年,根据投诉举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关于审定转发<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请示》(中建函(2010)5号),批准中山市燃气协会起草上报的行业自律准则,其内容含有实施分割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的管控,排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实施的内容。2016年5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通过规定燃气器具备案制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并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与相邻城市比较价格畸高,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后,于2018年6月向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级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深刻认识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取消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函》,同意市燃气协会发文取消行业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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