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9-22 浏览量:460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且无正当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违法吗?
【案情简介】
原告:某软件公司,被告:某省教育厅。某省教育厅举办某省内选拔赛时明确要求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独家使用其指定公司的相关软件。某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省教育厅该行为滥用行政权力,使用指定公司独家软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省教育厅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指定使用特定公司软件,影响了其他软件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参赛院校的使用习惯,提升了特定公司的知名度,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决某省教育厅在涉案赛项中指定独家使用特定公司相关软件的行为违法。某省教育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本案被称为“中国行政性垄断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审理首次触及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体法律分析。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价值的判例;对制止行政权力滥用,防止行政干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将产生积极影响。
【典型意义】
机关各处室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购买服务时,按照要求履行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避免出现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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