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16 浏览量:49 来源: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阜海卫公罚字[2021]第[002]号 | 阜新市海州区天池洗浴浴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洗浴行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 | 2021/06/09 | 阜新市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
阜海卫传罚字[2021]第006号 | 阜新市海州区宝地中医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 2021/07/16 | 阜新市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
阜海卫传罚字[2021]第005号 | 阜新市海州区阮晓明口腔科诊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镊子、探针、口腔内窥镜](名称)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处罚人民币2000元 | 2021/05/26 | 阜新市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
阜海卫公罚字[2021]第[001]号 | 阜新市海州区紫渲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木梳、剪刀、推子(填顾客用品用具名称)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 | 2021/03/23 | 阜新市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
主办单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6号 邮编:123000 Email:fxhzzwgk@126.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202000066号
辽ICP备2020013237号 网站标识码:2109020001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3309188 网站举报邮箱:fxhzzw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