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昆明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1年—2023年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中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日期: 2022-12-14 浏览量:430 来源: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基本案情】

昆明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采购公告中规定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服务

 

【定性分析】

此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要求。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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