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8 浏览量:411 来源: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三、承办机构
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派出机构
四、执法事项名称
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五、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六、办理时限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工作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7.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6号(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418-2830290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54号
联系电话:0418-6281321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投诉电话:0418-2892208
信函投诉: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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