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27 浏览量:199 来源: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人防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办理机构
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四、实施对象
应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五、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履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六、咨询和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418-2821361
受理机构: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受理投诉地点: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6号
承诺单位:阜新市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七、人防举报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者危害后果;
(二)举报投诉内容属于人防行政执法服务范围,并有来源可
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海州辖区范围;
(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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