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的特点

日期: 2024-02-20 浏览量:78 来源: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为推动辽宁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计6章36条,主要从公平竞争政策制定、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保障和监督的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辽宁省涉及竞争政策、竞争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该《条例》有哪些特点。

特点一

“公平竞争政策制定”作为单独章节进行详细阐述。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保护和培育经营主体,促进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措施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特点二

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列举。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三)妨碍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金融信贷、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

(五)排斥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八)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发挥统筹协调和督导指导作用,组织全各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建立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效,全面推动更好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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