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0 浏览量:55 来源: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吉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某地在制定《灭鼠服务比选文件》时,相关条款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具备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A级。”
【定性分析】
该文件中的上述条款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具备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A级;此项通过限制过高等级要求,限制其他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
【温馨提示】
公平竞争审查是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性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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