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海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的通知

日期: 2020-01-26 浏览量:383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209

 

 

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目前,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报告疫情,截至1251730分,我省累计报告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认病例16例。鉴于我省疫情发展形势,经专家组研判,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可能出现蔓延的趋势。

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阜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Ⅰ级响应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202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启动海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按照《海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的通知》和《海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应急组织体系各部门职责、应急响应措施等,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级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委、区政府及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高效指挥协调体系,要落实好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工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要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要实施隔离。对确诊病例要在定点医院实施隔离治疗,认真执行出院和解除隔离要求;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经实验室诊断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如未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强化疫情联防联控。加强流动人员管理。辖区内火车站、客运站、主要公交站、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体温检测点,重点加强对武汉入阜人员的体温检测,并做好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观,并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来自武汉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要求其立即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集贸市场、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消毒、环境整治等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等一线工作人员,以及交通工具、商场、餐饮、理发店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倡导公众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范时期,保持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注重健康饮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疫情扩散措施。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报告区卫健局及疾控机构。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发热、咳嗽前来购买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并建议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疑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区卫健局和疾控机构报告。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务于202012617时前完成,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发现瞒报、漏报和虚报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最新版本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及时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储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发热门诊及新增、调整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市、区政府按规定解决。

六、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七、大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值班值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社会稳定,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要关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附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防控措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一级响应防控措施

 

一、各级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一)强化联防联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处理。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迅速形成防控合力,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外事沟通、宣传发动、物资保障等各项措施,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施:省政府统筹调配防护物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为确保各项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优先向重点保障单位调拨防护物资设备。

(三)划定控制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国务院批准。

(四)疫情控制措施:为切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途径,如有必要,县级及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五)重点人群管理: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严格相关地区来辽人员监测筛查。密切关注老年人群,做好敬老院等疫情防控准备。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临时测温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七)信息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八)开展群防群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建立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不留死角。

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鼓励社区居民参与防控活动。加强人员追踪。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

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发动社区网络员、家庭签约医生、预防保健医生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

(九)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十)组织协调应急技术攻关:追踪病源、摸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特征,确定病原及其生物学特性,研究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将研究成果迅速应用于临床。

(十一)注重人文关怀: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落实人文关怀,及时提供心理健康疏导。

(十二)强化环境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重点部位、重点地带、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活禽屠宰地一日一清洗、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存栏“1110”)制度。

(十三)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整合电信运营商和相关互联网机构的数据,提供湖北来辽人员的流向情况,指导各地提高防控效果。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一)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二)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级别。

(三)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或公告。

(六)组织技术培训: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七)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八)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九)做好物资保障:落实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治疗药物、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保障。

(十)保护和调动好医务人员积极性:科学调配医务人员力量,做好轮班值守,形成合理梯队,保障随时投入防控工作。强化激励保障,补助奖金及时发放,优秀典型及时表彰,先进事迹及时宣传,缓解医务人员身心压力。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措施,加快承担救治任务的非传染病医院改造。

三、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一)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二)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全力救治患者。强化定点医院及后备医院能力建设。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例集中安排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竭尽全力救治患者,确保将病死率降至最低。

(四)保护医务人员: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所有医务人员和进入医院的人员须佩戴口罩。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五)做好病人的报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六)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七)人员管理入网入格入家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社区的配合,指导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落实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一)做好信息报告: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三)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四)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五)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六)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一)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海关应急反应措施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时,调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等情况。

 

 政策解读:关于《启动海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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