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内外商在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60%,予以专项补助。
第二条 国内投资者依法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60%,予以专项补助。
第三条 为鼓励韩家店镇各村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新引进企业实现税收、形成财政收入的村,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25%,予以专项补助。
第四条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并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照实缴税金总额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并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照实缴税金总额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该项目的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条 对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到位额(按现行汇率折合人民币)的0.5%给予奖励。
第六条 新入我区的氟化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阜新海州氟化工产业基地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阜海政发〔2009〕8号)文件规定,享受特定产业招商引资政策。
第七条 凡来我区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其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阜新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阜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享受不同比例的免交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第八条 煤炭开采、餐饮娱乐、住宅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不享受以上招商引资资金扶持政策,引资额可计入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完成数量。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拉动地方经济作用较强的项目(含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海州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