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8-04-25 浏览量:141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1844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辽公节组办〔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度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现将《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8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2.2018年省直机关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十三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2018年辽宁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

14个市;纳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的省直公共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对各地区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4.县区工作开展情况;

5.检查考评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省直机关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2.能源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4.能耗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5.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评方式及程序

2018年9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采取听汇报,核验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组织对各市开展实地考核检查。2019年1月,采取集中汇报形式对各市开展年度考评,并参考实地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考评成绩。2018年12月,采取核验工作开展材料、实地检查的方式对省直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考核。

考评总分值为100分,考评结果按评定分值划分为A、B、C三档。各地区每档不设比例限制,省直机关A档占比35%,B档占比55%, C档占比10%。考评结果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报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并以通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已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地区、省直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促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财力物力,集中优势力量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等重点工作任务,并以此为推动,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实现。

2.检查自评。各地区、省直各单位要加强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以检查促工作,并在省考评开始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节能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切实掌握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评,查缺补漏,搞好工作总结。


 

附件1                 2018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得分

1.节能指标

15

1.1 实现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比2015年,沈阳、大连、盘锦市下降8%;其它市下降7%(10分)

完成两项指标得10分,每项5分。未完成不得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


1.2实现公共机构人均水耗比2015年下降10%(5分)

完成指标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


2.重点工作

45

2.1能耗统计*(10分)

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得5分。

统计范围全面,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得3分。开展2017年度能耗数据会审得2分。

能耗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会审组织文件材料等。


2.2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15分)

组织开展第三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通过国家验收数量达到要求的(沈阳、大连各7家、鞍山、抚顺、铁岭、葫芦岛各4家,其他地区各3家),得15分。按完成比例得分。

国家验收结果。


2.3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10分)

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通过省验收数量达到要求的(沈阳、大连各15家,其他地区各9家),得10分。按完成比例得分。

省有关部门验收结果。


2.3节水型单位建设(5分)

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到年底,80%市级机关、30%市属事业单位通过节水型单位验收得4分。每项每减少10%扣1分。

对创建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得1分。

有关组织部署、申报、验收等资料。




2.4节能改造(5分)

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协调资金,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每个项目得2分,最多得5分。

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材料及照片等。


3.宣传培训

13

3.1节能宣传周(5分)

印发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进行具体部署,视活动方式、内容及宣传效果得1-4分。及时报送宣传周信息得1分。

活动方案、活动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3.2交流培训(2分)

召开会议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或组织开展节能培训、观摩交流的,得2分。

培训、会议组织文件、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3.3远程教育(2分)

按要求组织参加国管局节能远程培训,人数达到要求,且考试全部合格的得2分。按应参训人数合格比例得分。

清华大学反馈成绩单。


3.4参加培训(1分)

参加省公共机构节能办组织的培训的得1分。

培训签到簿。


3.5信息交流(3分)

提供信息(宣传周信息除外)在辽宁机关事务网、《辽宁机关事务》杂志上刊载的每篇得0.5分,在国管局简报、网站上刊载的每篇得1分,最多得3分。

信息刊载图片、截图等资料。


4.县区工作

12

4.1工作落实(12分)

各县区能够落实上级部署,按要求开展节能宣传、统计、节约型单位创建、节能改造等工作的,根据开展情况每项得1-3分,最多得12分。

区县开展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5.检查考核

15

5.1开展检查考核(15分)

纳入本地区绩效考核体系得5分。

组织对本地区节能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的得8-10分;组织对市直或区县检查的得5-7分;进行抽查的得2-5分。

纳绩效考核文件。开展检查的相关方案、记录、通报等资料。


注:考核项目中能耗统计得分低于6分的,最高评定档次不超过B。

 



 

附件2                  2018年省直机关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得分

1.节能指标

15

1.1实现2018年度本机关及本部门(含本系统及下属公共机构)人均及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比2015年下降6%(教育、卫生系统下降8%)(10分)

完成两项指标得10分,每项5分。未完成不得分。集中办公区不缴纳能源费用或租用房屋能源费含在租金中不另行缴纳的单位,此项指标得8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相关费用凭证。


1.2实现2018年度本机关及本部门(含本系统及下属公共机构)人均耗水量比2015年下降9%(教育、卫生系统下降10%)(5分)

完成指标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集中办公区不缴纳水费或租用房屋水费含在租金中不另行缴纳的单位,此项指标得4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相关费用凭证。


2.日常管理

35

2.1节约用电(3分)

合理设置照明开启数量,光线良好时及时关闭照明光源;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的规定;实行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停开电梯。以上要求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最多扣3分。

现场检查、抽查。


2.2节约用水(3分)

杜绝用水“跑冒滴漏”、“长流水”等现象。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现场检查,核查维护维修记录。


2.3节约燃油(2分)

实行单车油耗核算或其他有效控制用油管理措施。未采取措施的或已采取但单车油耗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扣2分。

单车油耗台帐,管理措施材料。


2.4节约办公耗材(2分)

实行非正式文稿纸双面使用。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2分。

现场检查情况。


2.5节约粮食(2分)

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杜绝浪费粮食行为。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2分。

现场检查情况。




2.6使用节水器具(3分)

节水型器具使用率达到100%的。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情况。


2.7使用节能设备(6分)

使用节电型开水器、节能插座、自动洗菜机等节能节水设备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4分。

使用节能型灶具的,得2分。无食堂的,得1分。

有关材料及现场检查情况。


2.8生活垃圾分类(6分)

设置分类垃圾回收装置,得2分。

生活垃圾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得2分。

废旧商品按照规定要求交由回收单位集中进行规范处理,得2分。

现场检查情况,回收合同和回收明细。


2.9开展节能检查(8分)

对机关内部开展日常检查、抽查的,得3分。

开展部门(系统)检查、考评的,得5分;限于本机关的,得3分。

检查文件、检查通报、检查记录等。


3.宣传培训

15

3.1节能宣传周活动(5分)

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效果得1-5分;仅在本机关开展的得1-3分。

开展节能宣传工作的通知、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等。


3.2交流工作信息(3分)

提供信息在辽宁机关事务网、《辽宁机关事务》杂志登载,每条得1分;在国管局网站登载及在国家、省、市的电视、报纸报道本部门节能工作的,得3分。

信息报送及刊发情况,报道影像、报纸资料。


3.3参加培训(3分)

按照要求参加省里组织的会议、培训并顺利完成的,得3分。

参加会议、培训记录。


3.4组织培训与交流(4分)

组织召开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工作会议或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培训、交流的,每次得2分,最多得4分。

组织文件、签到簿及影像资料等。


4.能耗统计

15

4.1报送能耗统计数据(10分)

按时报送2016年度能耗数据的,得6分。

按时报送2018年半年数据的,得4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记录。


4.2能耗统计数据质量(5分)

统计报送范围全面得2分。

数据真实、完整、匹配得3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报表。


5.其他工作

20

5.1节水型单位创建(8分)

参加省直节水型单位创建。独立办公单位,已通过节水型单位验收的,得8分;集中(合署)办公区单位,通过节水型单位验收的,得6分,未通过验收的,得3分。租房办公水费已含在租金中的单位,本项指标得6分。

创建开展情况。


5.2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5分)

通过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验收的,得5分;通过省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验收的,得3分。

创建开展情况。


5.2开展节能改造(5分)

当年开展建筑外围护保温、节能门窗等改造,开展空调系统、电梯系统、节水、节油等节能项目优化改造,应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或开展中水回收再利用、实施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5分。

改造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现场检查情况。

 


5.3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能源审计(2分)

本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的,或在2年内开展过能源审计的,得2分。

有关协议书、审计报告。


注:考核项目中能耗统计低于6分的,最高评定档次不超过B;

本年度被评为节约型公共机构或示范单位,且能耗统计不低于6分的,评定档次为A;

本标准所称部门包括机关和直属公共机构以及系统管理、垂直管理的所有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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