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海政办发〔2009〕13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1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及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一)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1%—30%,月增标准45元。具体标准分别为:
1.城区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10元提高到255元。
2.韩家店镇辖区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25元。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在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元,即
月人均收入为255—295元之间;韩家店镇辖区月人均收入为225—265元之间。
(二)调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从原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加大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70周岁以上)、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大学生的分类救助力度,在原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上浮40元,确保全区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救助额调增幅度不低于3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即每人每年收入在1200—1440元之间。
(三)调增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在现有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0元。具体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900元。
二、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调增资金按时发放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市、区政府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增加的保障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区财政根据保障任务给予适当补助。
全区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扣除省、市原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和省、市补助金后,缺口部分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
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82号)的规定落实。
区民政局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调增资金需求,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及时拨付。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增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能随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调标后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领取养老金查询等方面工作,确保全区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