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海政办发〔2010〕1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劳社发〔2009〕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缴费比例,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支出增长需求
(一)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单位职工上月档案工资总额的25%,职工档案工资总额为下列项目之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其他补贴;国家、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在国家和省绩效工资政策未出台之前,暂按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加班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核定)。
(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职工本人上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
二、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促进养老保险的应参尽参、养老保费的应缴尽缴
(一) 凡属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现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持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变动申报审批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申办参保手续,并补缴保费的本金及利息,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1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起补缴。
对拒不按要求参保的事业单位,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 参保单位因经济状况不良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交《养老保险费缓缴申请》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缓缴(一次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欠缴保费的单位,依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其欠费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暂由单位自行负担,待全额补缴后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支。
(三)对欠缴保费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卖所得尤其是转企前固定资产的变卖所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敦促其优先清偿拖欠的养老保险费。
(四)凡欠缴保费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兴建办公楼、增编进人、评优选先、单位领导不得出国。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须查看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足额缴费证明。
三、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一) 原已参保的财政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全额拨款(含经费来源维持原渠道不变的“参公”事业单位)后,其单位和在编职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现已不完全具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条件的已参保单位,其新招用职工及从企业调用的职工养老保险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理。
(三)原参保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逐步移交至市社会保险局管理。
(四)参保事业单位中未办理转招劳动合同制工人手续的集体工人(含2005年12月31日前调入事业单位的集体工人),按已办理转招手续的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其待分配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一年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参保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制女干部,解聘后执行工人工资标准且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可按事业单位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通知中的相关事宜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