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15 浏览量:241 来源:海州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吉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答:(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答:(一)家庭存款条件。设定家庭人均存款限额,一般按照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确定(一人户按两人计算);
(二)家庭房产条件。申办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人以下(含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不含2人)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拥有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且居住(购买)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可适当上浮面积标准。申办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拥有农村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在同一家庭中家庭成员分别申办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拥有农村唯一居住类住房的,按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房产条件认定;无农村居住类住房的,按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房产条件认定。
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可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宽把握,但在确认时要集体研究决定;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的1.5倍;
(五)家庭成员名下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市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六)家庭具有的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七)未纳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核对范围的家庭财产状况以申请人本人承诺为依据;
(八)各县区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户申请,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的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重病患者是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由各县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病种或医疗费用额度来界定的重病人员(下同);重残人员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下同)。
答:有,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提高他们的救助水平:
(一)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增加救助金;
(二)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不再享受分类救助。
答: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等程序执行。
答: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审核确认工作,特殊情况下,最多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答: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审核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答:按户救助的,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单人保人员可视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低保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4倍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的低保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90%救助;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
答: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以上子女和35周岁以下成年已婚子女)。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答: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5、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35周岁以下成年未婚子女因长期(8个月以上)在市域外务工没有共同居住人员;
7、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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