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四项预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2-09 浏览量:124 来源: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4年2月6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阜海政办发〔2024〕3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区综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编制过程

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阜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向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海州区委宣传部、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州区卫生健康局、海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州区教育局、海州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海州区政府办、公安海州分局、海州区财政局、海州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海州交警大队、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州区人民武装部、海州区韩家店镇、海州区和平街道、海州区西山街道、海州区河北街道、海州区站前街道、海州区五龙街道、海州区平西街道等2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海州区政府办公室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区级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或部门预案执行。

事故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金属冶炼、建筑工程事故及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城镇燃气事故、煤矿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等。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行业监管工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政府办公室、海州消防救援大队、海州公安分局、海州交警大队、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工会、区红十字会、区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韩家店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以上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参与工作。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发生Ⅰ、Ⅱ和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的调遣。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协调实施,事发单位及属地配合。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救援装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储备保障及生活保障。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及演习。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六)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4年2月6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海政办发〔2024〕3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公共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应急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编制过程

根据《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向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海州区委宣传部、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州区卫生健康局、海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州区教育局、海州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海州区政府办、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区财政局、海州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海州交警大队、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州区人民武装部、海州区韩家店镇、海州区和平街道、海州区西山街道、海州区河北街道、海州区站前街道、海州区五龙街道、海州区平西街道等2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海州区政府办公室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阜新市海州区区域内应由阜新市海州区处置或由阜新市海州区协助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凡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区甚至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阜新市海州区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区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区政府调度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海州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属地机构、专家组、社会组织和公众组成。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指挥领导,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有关副区长,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区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根据实际需要,海州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发生Ⅰ、Ⅱ和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的调遣。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协调实施,事发单位及属地配合。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资金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人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治安维护、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及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监督与检查及责任与奖惩。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六)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海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4年2月6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阜海政办发〔2024〕3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规范海州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编制过程

根据《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海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海州区委宣传部、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州区卫生健康局、海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州区教育局、海州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海州区政府办、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区财政局、海州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海州交警大队、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州区人民武装部、海州区韩家店镇、海州区和平街道、海州区西山街道、海州区河北街道、海州区站前街道、海州区五龙街道、海州区平西街道等2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海州区政府办公室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海州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民用爆炸品使用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海州区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事故发生在我区域内,我区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周边区(县)发生对我区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不含)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不含)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产生一定社会

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不含)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含)以上、30人(不含)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不含)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含)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含)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含)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含)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现场救援总指挥)

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海州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海州分局、市交警支队海州大队、区武装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局、区工会、区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区人社局、区纪委监委、事发地阜新市海州经济开发区、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发生Ⅰ、Ⅱ和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的调遣。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协调实施,事发单位及属地配合。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等。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宣传、培训、演练、监督与检查及责任与奖惩。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六)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4年2月6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海政办发〔2024〕3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做好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编制过程

根据《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向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海州区委宣传部、海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州区卫生健康局、海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州区教育局、海州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海州区政府办、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区财政局、海州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海州交警大队、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州区人民武装部、海州区韩家店镇、海州区和平街道、海州区西山街道、海州区河北街道、海州区站前街道、海州区五龙街道、海州区平西街道等2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海州区政府办公室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启动IV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的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海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I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5、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二)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10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5、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三)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600间(或200户)以下。

5、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四)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5、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担任。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及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海州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交警大队、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文旅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海州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减灾委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责。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发生Ⅰ、Ⅱ和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的调遣。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预案》明确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协调实施,事发单位及属地配合。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等。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宣传和培训。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六)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文件解读单位: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于墨

联系电话:0418-2833300

文件地址: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四项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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