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15 浏览量:65 来源:海州区科技局 责任编辑:吉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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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后补助计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3.《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4.《“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5.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政策解读
6.《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7.科技创新平台政策解读
8.阜新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本办法所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指由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有明确市场目标的技术创新联合体。
申报条件:1.自发组建。企业以自身的发展需求为前提,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其他组织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明确的市场目标为导向,自发组建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创新联合体。
2.自主申报。“盟主”企业在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组织下,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备案信息,上传联盟合作协议、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提交备案申请。
3.审核推荐。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在线审核联盟备案信息,重点考查“盟主”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以及联盟的运行机制、利益机制、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等情况,择优遴选,提出推荐意见。
4.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按领域组织归口管理处室和评审专家,对各地区推荐的联盟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价赋分、名称核定等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5.备案入库。省科技厅根据归口管理处室和评审专家意见计算综合得分,择优确定联盟名单,并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纳入日常管理。
支持方向:1.典型类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照评估评价结果,按档次给予“盟主”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2.支持“盟主”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机制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盟主”企业实施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联盟“带土移植”引进域外科技人才和团队,根据具体情况,支持100万元至1000万元。
《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后补助计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提升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包括省级瞪羚企业、雏鹰企业和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有明确市场目标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合体。
申报条件:1.自主申请。“盟主”企业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联盟备案申请表(附件)、联盟协议文本复印件,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章)、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加盖税务章)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审核确认。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以上高新区依据工作指引,按照相应组织管理程序,对联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并组织公示后,在线提交并以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备案。
3.备案入库。依据各地区提交的备案申请,省科技厅视具体情况开展随机调研考察,由主管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后备案入库。
支持方向:省科技厅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对运行成效较好的盟主企业,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项目实施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主导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方式。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人才培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省科技厅定期面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指南方向,组织编制并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申报项目。
(1)重大科技专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的重大创新需求。
(2)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及事关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社会公益民生等关键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创新需求。
2.评审立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省科技厅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开展综合评定,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3.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支持方向:1.省级层面支持: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企业拨付给揭榜单位的研发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30%。
2.市级层面支持:按照揭榜挂帅合同书约定成交额的30%对企业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揭榜方直接提供科研成果的,按照约定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50万元,企业支付后拨付。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是指将高端人才连同其团队、项目、技术等整体打包,推动省外和国外科技人才团队来辽创办企业或开展技术攻关。“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团队和创办企业类团队。
申报条件:1.技术攻关类团队一般应聚焦我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和“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需求,引进的海内外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
2.技术攻关类团队引进主体一般应为我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和主要成员单位,也可以是省内其他企业,双方建立起有效合作机制,签订劳动(聘用)协议。
3.技术攻关类团队创新业绩突出,能够为企业提供具体技术解决方案,产生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
4.创办企业类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所创办的企业具有良好的营利能力和成长性,市场前景广阔能够实现产业化。
5.创办企业类团队带头人(自然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或第一大股东),所创办的企业目前已完成资金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6.技术攻关类和创办企业类团队结构稳定,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 3 人(不含顾问),专业结构合理。其中,创办企业类团队核心成员在高校院所、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中有过合作,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支持方向:
1.省级层面支持:创新团队给予团队最高 500 万元科研经费、100 万元奖励;创业团队给予团队最高 200 万元奖励;柔性团队给予团队最高 20 万元奖励。
2.市级层面支持:(1)技术攻关类项目,确定为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确定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引进团队的企业申报。(2)创办企业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创办企业的团队在建设期结束后申报。
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政策解读
一、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三、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
政策内容: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20年内,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特征,营收或人员增长率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达标的企业。独角兽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平台、跨界等属性,表现出颠覆式创新、爆发式增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大等特征,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
雏鹰企业认定条件:(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注册时间5-10年,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
(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瞪羚企业认定条件:(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需满足以下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中基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三)创新能力指标:
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 (含) (注册时间不足4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具有跨界属性、平台属性、自成长属性;
(三)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
2.潜在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美元;注册时间5-9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5亿美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3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
支持方向:1.省级层面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2.市级层面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1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或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预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服务绩效,经评价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后补助资金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后补助分为项目后补助和服务机构后补助。
申报条件:后补助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后补助的单位须在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申报不同类别后补助的单位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后补助申报条件:
(1)新创办企业须在省内完成注册、选址等;
(2)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作价入股等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3)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4)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或获得市、区财政等支持,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1年以上;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A类或优秀。
支持方向: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补助标准:
1.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的5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机构后补助标准:
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科技创新平台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育、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中心依托我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
申报条件: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
2.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具有一批稳定、专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服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团队;
3.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拥有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及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支持方向:1.省级层面支持:省科技厅组织创新平台定期评估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优先支持产学研联盟建设、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2.市级层面支持:对当年新获得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行评估优秀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2—5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
阜新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1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加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得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成功通过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数字辽宁 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新产品开发产业化项目、未来产业产业化示范项目,按照省补助金额的10%给予再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当年新获得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按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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