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河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12-19 浏览量:177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1860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河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阜新市海州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堤防、水闸、泵站、水文测站等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以下简称河库划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划定海州区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和保护界线,推进建立范围明确、责任落实的河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河库划界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等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坚持尊重历史。河库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已经完成河库划界工作的,不再重新划定,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坚持突出重点。河库划界工作应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物多、功能作用突出的河库为重点,优先实施重点河流及大中型水库的划界工作。

4、坚持因地制宜。河库划界工作要以强化河库管理保护为主要目标,结合河流特性及土地利用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坚持维护稳定。河库划界工作应既要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全区3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含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全部纳入河库划界范畴。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本方案依法实施河库划界工作,明确管理、保护界限,并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的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相关部门要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措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河库划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划界试点阶段(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选取一条河流或不少于10公里长河段作为河道划界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河道划界做好准备工作。

(三)划界登记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区农经局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划界成果由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划界成果包括现场实物和划界文件。实物应包括验收合格的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划界文件应包括验收合格划界工作报告、移交证书、验收鉴定书、复核报告、各级政府批复文件等。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河库划界成果由区农经局、海州国土分局组织验收,由区政府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公告。

(五)整理归档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加强划界成果及资料管理,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有关成果纳入农经、国土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划界标准

(一)河道

1、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设计文件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一定范围。

(3)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我区防洪标准为50年以上,韩家店镇为20年以上,重点村庄(农田)为10年以上。

(4)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面,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

1—5级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30~2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20~1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10~5米;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

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50米,堤防背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20米的要求。

2、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界外延一定范围划定,具体范围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300~20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200~10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100~50米;不足5级的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参照5级堤防确定。

(2)本方案确定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局部实施动态管理。如遇超标准洪水导致河流改道,其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变化后的河道重新划定。

(二)其他水利工程

水文测站、水闸及泵站等涉河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审批文件等划定。

四、职责分工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区、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库划界工作的责任主体。河库划界具体工作由区农经局、海州国土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海州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要配足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划界工作任务。

区农经局负责指导全区河道划界立桩的有关配套政策及工作方案、统一界桩制作样式,对全区划界立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河道划界立桩工作动态和进度,对全区河道划界立桩工作进行验收。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公路用地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存在的交叉和争议,负责协调解决林地与河道管理范围存在的交叉和争议。

海州国土分局负责提供1:2000影像图作为划界工作底图,划界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农经、住建等部门应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做好技术支撑。

海州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在河道划界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道划界立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区管河段划界相关工作的经费筹集保障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河库划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是河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农经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海州国土分局、海州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河库划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由区农经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区河库划界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

(二)深化部门合作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区农经局、海州国土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制定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理顺工作程序,制定针对性强、切合实际、通用性强、灵活性好的引导政策,使划界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层面政策支持,打破部门间政策壁垒,尽量减少部门间协调工作阻力。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工作队伍开展工作;要积极开展划界工作专题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培训,探索借鉴国土、交通等部门的有益经验,划界工作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对情况复杂的地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划界工作的有效途径,切实解决问题,韩家店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划界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库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推广宣传先进经验,提高全社会对河库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附件:《海州区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附件:

 

《海州区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9、《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10、《辽宁省水文条例》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12、《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

1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二、辽宁省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协办发〔2017〕30号)

2、《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协办发〔2017〕40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协办发〔1994〕3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凌河河滩地确权和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协办明电〔2010〕140号)

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提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3、《提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5、《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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