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4 浏览量:889 来源:海州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了规范行政、民事应诉行为,健全行政、民事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民事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特制定了《海州区行政、民事(仲裁)应诉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共15条,对我区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一、主要工作目的
健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民事应诉工作,减少败诉,降低败诉率,促进区域社会治理,推进平安建设,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民事争议,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
二、《操作指引》制定遵循的原则
在制定《操作指引》的过程中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己任,履行政府的主体责任。三是始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民事争议为重要目标。明确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程序,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进一步推进行政、民事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四是始终坚持以推进诉源治理为重要使命。促进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行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法治政府。
三、在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方面
按照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操作指引》规定区司法局负责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民事应诉事项。区司法局承办本级政府应诉工作的同时,侧重于对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这样规定既可以确保行政应诉质量,又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在规范行政机关办理应诉工作内部流程方面
《操作指引》规定由区司法局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司法局应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两日内,根据本《操作指引》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向其转交应诉材料。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应诉材料后要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并与律师共同研判案件,认真梳理证据、依据,制作答辩状。应诉承办单位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配合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及依据并安排好出庭人员,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操作指引》避免了因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的超期答辩、举证而引发的行政败诉;确定了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和应诉工作基本要求。
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
《操作指引》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并规定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全面掌握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短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在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方面
《操作指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履行。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被诉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报送案件报告。案件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判决、裁定结果或仲裁裁决结果;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操作指引》同时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区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参照本指引执行。
《操作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我区行政、民事应诉制度,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区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依法化解行政、民事争议,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文件解读单位:海州区司法局
解读人:杨浩为
解读人电话:0418-2830290
文件地址:
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行政、民事(仲裁)应诉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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