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4 浏览量:595 来源: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发〔2022〕6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为规范海州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州区行政、民事(仲裁)应诉工作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行政、民事(仲裁)应诉工作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州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指引。
海州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做好应诉承办工作。区司法局应当按照本指引,做好应诉指导、协调工作。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指引做好相关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应诉法律文书由区司法局接收。区司法局收到应诉法律文书后,在2日内按照涉案内容确定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承办单位并转送应诉法律文书,被诉单位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其他部门(单位)收到应诉法律文书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日内转交区司法局。
第四条 被诉单位要加强应诉能力建设。被诉单位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与司法局或律师对接行政应诉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被诉单位要做好应诉对接协调工作。建立三项机制:一是报告机制,各单位接到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被诉单位要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形成报告后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二是研判机制,被诉单位要在接到诉状48小时内安排一名精通涉案业务的人员与律师共同研究答辩方案,另外被诉单位尽可能主动联系法院,与法院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以便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在此基础上会同相关领导,有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研究诉讼的最佳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下一步出庭答辩打好基础;三是监督机制,做好应诉工作是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一定要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应诉工作,因案件有10到15天的答辩期、举证期等限制,坚决避免因延误期限造成败诉等不利影响。
第六条 被诉单位要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各单位在与律师共同研究答辩方案的基础上,要在接到应诉法律文书后7日内向律师提供支撑答辩方案的完整的证据(附一份经办人签字的证据清单),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和诉讼文书,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第七条 被诉单位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收到法院传票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在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公章或者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出庭人员包括一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局长或副局长)和一名精通涉案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八条 各单位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第一时间与司法局或律师取得联系,并在3日内提交是否上诉的书面说明,确定是否上诉等相关诉讼问题,同时,第一是间将判决汇报给相关领导,以便做出下一步决定。
司法局在收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送达给被诉单位,以便被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被诉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本指引做好上诉案件的启动和应诉工作。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诉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被诉单位应当报主管领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一条 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被诉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报送案件报告。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判决、裁定结果或仲裁裁决结果;
(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
(四)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案件终结后,被诉单位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具体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区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引涉及的“日”,是指自然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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