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4-27 浏览量:13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5〕1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依法对市场主体开展的各项执法检查,但以下情形除外:
1. 依据举报、相关部门移交和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市场主体实施个案调查;
2. 依据政府和上级机关部署对市场主体实施专项检查;
3. 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4. 其他情形。
第四条 我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所、科室、队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名录库名单随机抽取等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管理指导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企业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注册管理指导科、法制科、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注册管理指导科、法制科、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应遵循公平、规范、均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及频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主体每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特殊情况经执法机构的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频次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六条 各执法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由各部门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未经公示的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抽查检查。
第七条 依托辽宁工商行政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我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一级库),名录库应涵盖需要监管的全部市场主体。
各执法机构依据当年执法检查计划,可按照行业、区域、市场主体类别等各种分类建立若干检查对象名录库(二级库),名录库应明确检查对象名称、地址、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名称由执法机构名称+市场主体归类称谓+检查对象名录库组成。
经建库机构同意,名录库可供其他执法机构使用。
以上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自发生变化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八条 建立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级库),进入名录库人员由各执法机构自行决定,但必须具备执法资格。
各执法机构依据当年执法检查计划,可建立若干检查人员名录库(二级库),名录库应明确检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号码等。名录库人员必须进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级库),各名录库之间人员名单可重复使用。机关执法科室人员数量不够建库最低标准,可在全局范围内借用人员入库。
以上各检查人员名录库最低人员数量标准为4人,可明确主检查人和协助检查人,各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名录库名称由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人员归类称谓+检查人员名录库组成,执法人员归类称谓根据实际情况可省略。
以上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自发生变化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九条 各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多个执法机构对同一行业企业的检查,须明确牵头机构,实现一次进驻、分头检查、各司其职、统一汇总、综合处理。
第十条 随机抽取名录库名单应采取信息化摇号方式,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采用抽签等传统方式。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流程。
(一)执法机构填写(如有牵头机构,须由牵头机构填写申报,其他机构配合)随机抽取名单申报表并明确以下事项:
1. 申请机构、申请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2. 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检查时间、执法检查机构、执法检查牵头机构;
3. 所对应检查对象名录库名称及名单(名单中不包括当年已被抽取的市场主体),所需检查对象数量和比例;
4. 所对应检查人员名录库名称及名单,所需检查人员数,所需检查人员分组数及各组人数,主检查人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摇号,由局注册管理指导科人员牵头,法制科、办公室人员配合,相关执法机构见证,共同完成。
名单抽取完毕,由现场人员签字备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执法机构(牵头执法机构)将随机抽取的名单报局法制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信息情况的随机抽查,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抽查检查的结果自形成2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区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内容标准规定,报经局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执法检查日志和执法检查台账,详细记录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处理和公示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及产生后果,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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