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24 浏览量:180 来源:海州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被送达人:刘鎏(身份证号码:210902197*****106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进行医疗美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阜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海卫医罚字[2025]第002号)。为充分保证你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海卫医罚字[2025]第002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阜新市海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海卫医罚字[2025]第002号),逾期视为送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新市海州区财政局,地址:海州区中华路6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付同志。
联系电话:0418-668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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