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75 文字大小:

阜海政发〔2011〕27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和《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海州地区新农保工作,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当年缴费额度。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各按10%标准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贴30%,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各按35%标准承担。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15元)标准承担,随经济增长和地方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政府的补贴标准。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当地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由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8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这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果这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能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我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区级财政补贴上划至市级财政基金专户。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领取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三、经办管理和服务
    区人社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区人社局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辖乡(镇)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新农保业务信息、制发卡证,开展参保、征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统计报表,各项业务信息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乡镇要配备专职人员,村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新农保业务。
    区、乡镇、村三级经办部门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和领取待遇。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新农保经办费用和一次性投入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业务工作量由专职经办人员所辖地同级财级承担,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为积极推动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6月24日—6月30日)
    1.宣传发动。6月下旬召开全区新农保工作启动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区新农保工作。乡(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业务培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开展乡(镇)、村级新农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掌握业务经办流程,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调查摸底。由乡(镇)对农村居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摸准参保对象的基本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进行重点登记,审核无误后在新农保工作启动之前上报区人社局。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2011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70%,缴费率100%,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2、2012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85%,缴费率达到100%,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3、2013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缴费率达到100%,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4、2014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100%,缴费率达到100%,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6月)
区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召开新农保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残联、区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牵头制定好有关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同时要保证开展新农保的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相关群体的保障待遇情况,并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员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审定工作;督查室负责对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广泛宣传,增强参保意识
    新农保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保的声势。
    (三)强化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要规范新农保业务程序,运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础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农保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四)严格考核,狠抓督促检查
乡(镇)是新农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重点,区政府将把乡(镇)承担的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乡(镇)要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新农保目标任务,将参保率、缴费率等工作目标细化分解,确保新农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区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新农保工作进行督查,对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工作进度延缓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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