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224 文字大小:

阜海政发〔2011〕19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海州区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是区政府常设法律咨询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区政府根据处理法律政务的需要,聘请有关人员。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共同提出,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聘任,任期与区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区政府委托,就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区政府委托,代理区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就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区政府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参与经济项目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事项的洽淡、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区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区政府委托,对区政府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五)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访工作事项;
    (六)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信息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顾问组实行委托办事制度,只承办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区政府法制办联系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组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承担,负责法律顾问组成员日常工作联络、管理、业务指导、法律意见书审核与报送等工作,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由法律顾问组集体研究具体法律意见,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法律顾问组和相关的法律部门集体研究、讨论,法律顾问组根据区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拟定法律意见书供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区政府法制办,并派人员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三)需委托法律顾问组办理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制办一般应提前五日通知法律顾问组,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信息资料,保证法律顾问组充分了解情况,提出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四)法律顾问组在接到区政府交办的法律服务任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送交区政府领导,并予存档。
    (五)区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法律顾问组成员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为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不参与具体行政管理事务;
    (二)法律顾问组成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区政府的工作秘密;
    (三)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得接受或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海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或不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给区政府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解除聘任。
    第九条  区政府为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组因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实际所发生的差旅费、材料费、调研等日常支出费用,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第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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