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0-02-03 浏览量:480 来源: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管、市容环卫和建筑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偿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相关协调、信息汇总工作。      

2.负责完善辖区内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提系;落实相关政策.

3.负责住房保障范围内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4.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沉陷住房、老旧城区危旧楼房改造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百姓供水、供气、供热等问题。组织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推广、指导物业化相关工作。开展和管理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5.负责辖区内环卫综合指导、检查、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卫生综合保洁工作等。      

7.负责全区房地产及建筑业综合协调、统计工作。      

8.负责城镇管理有关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9.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10.负责辖区内与城镇管理相关的执法工作。    

     (二)机构设置      

2018年8月新成立机构。机构设置综合协调部、财务管理部、园林环卫部、房屋征收管理部、住房保障服务部、住宅小区管理部、建筑工程管理部、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无)      

 二、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阜新市海州区住建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收支总预算1851万元。      

2020年,部门预算收比上年减少66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661.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0万元,其他收入减少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65.0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236.4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减少95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4.71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三)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6.81万元。

    (四)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阜新市海州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和住建事务服务中心 共有车辆26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21辆,其他用车5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本单位未开展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