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3-08 浏览量:970 来源: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办发〔2021〕5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2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区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经过批准的本部门2021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区司法局应按照《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考核,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二、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实施。同时,要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年底前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
四、国家和省、市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2021年区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海州区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行业、有色行业、建材行业、机械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商贸行业等各市场主体。(应急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按规定比例进行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 |
2 | 海州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企业 | 销售记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 | 一季度检查1家 | 现场检查 |
2 | 海州农业农村局 | 涉农贸销售企业 | 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辽宁省农药管理条例》《中华种子法》 | 三季度检查2家 | 现场检查 |
3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各类商场,广告经营企业,网络交易及服务者,农资经营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集、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经营者、汽车销售经营者、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者、旅行社经营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等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按规定比例进行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市场监督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11.《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15.《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四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日常巡查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抽样检查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监测检查 |
4 |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企业、用人单位(抽取检查对象的数量,不超过市场主体名录库中20%的比例。从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抽取。)等 |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行为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 | 全年 | 实地检查 书面审查 |
5 | 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 国美餐饮具集中消毒厂 保食洁餐具消毒厂 | 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季度 |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抽样检查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 |
6 | 海州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民办学校 | 证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阜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阜教发2019172号 | 3月份检查120家 | 年检 |
6 | 海州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歌舞游艺场所 | 证照、安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3月份检查20家 9月份检查18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幼儿园所 | 证照、安全 | 《幼儿园管理条例》《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 3月份检查76家 | 年检 | ||
全区旅游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 各旅游企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法律、法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每个月3到5家 | 集中检查 抽样检查 联合检查 日常巡查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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