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某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多个典型案例全解析

日期: 2021-09-18 浏览量:2902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审查标准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核心的实体规则,也是判断政策措施是否会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依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两个维度,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性标准,主要包括: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尤其是准入环节直接决定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程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首先要保障准入公平公正。主要包括五项,即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案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要求建立重点企业扶持名录并重点扶持名录内企业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辽宁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7年8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规定“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按年度发布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包括100个规模最大企业、100个成长最快企业、部分专业承包各10个特色企业等,对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支持重点扶持企业承揽工程。列入名录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参与省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该文件要求建立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支持名录内企业优先参与省内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违反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此积极进行整改,删除了建立重点企业扶持名录并重点扶持名录内企业的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案例: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文件指定企业

购买某保险公司产品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黑龙江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7年11月,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续保工作的通知》(黑旅办发〔2017〕194号),规定“各级旅游部门应建议旅行社尽可能地选择江泰公司为保险经纪人的‘畅游江泰旅游意外险’系列产品”。

该文件指定旅行社购买江泰公司为经纪人的保险产品,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保险市场竞争,违反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对此积极进行整改,删除了指定旅行社购买江泰公司保险产品的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案例: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件对申请设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准入门槛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7年11月,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通知》(新卫医发〔2017〕66号),规定“单次申请设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必须为5个或5个以上,每个血液透析中心至少规划设置20个血液透析单元(每血液透析单元含1台透析机及1张透析床)、至少须配备20台血液透析机”。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规定单个血液透析中心“至少配备10~20台血液透析机”。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件设置了高于国家标准的准入门槛,导致经营者难以顺利进入市场,违反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此积极进行整改,发出补充通知,将单个血液透析中心“至少规划设置20台血液透析机”修改为“至少规划设置10~20台血液透析机”,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必须打破各类地方保护和区域封锁,主要包括五项,即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

优先采购疆内生产的装备产品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7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机械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50号),规定“鼓励各级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疆内已有制造能力的装备产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装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制定出台鼓励采购地产名优产品支持政策”。

该文件鼓励各级财政资金优先采购疆内生产的装备产品,违反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积极整改,删除了优先采购疆内生产装备产品的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对外地机器人企业

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广东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8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2018〕9号),规定“对于购置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12%给予事后补助。对于购置非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8%给予事后补助”。

该文件对购置佛山企业和非佛山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分别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2%和8%给予事后补贴,对外地企业规定了歧视性的补贴政策,违反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已积极进行整改,对购置佛山企业和非佛山企业生产的机器人给予同等补贴政策,重新印发了文件。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决定经营者的竞争能力。政府部门的政策措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赋予特定经营者不当竞争优势,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规范,主要包括四项,即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案例: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黑龙江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8年3月,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18-2020年)》(庆政办发〔2018〕8号),规定“培育壮大大同区金晟蔷农业科技公司、恒瑞食用菌合作社等食用菌基料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以食用菌规模化发展带动秸秆基料化利用。引进秸秆造纸、板材等大型秸秆产业项目,支持黑龙江绿源康拜生态板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达产”

该文件点名扶持金晟蔷农业科技公司等3家农业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已积极进行整改,删除了点名扶持相关农业生产经营公司的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对东风柳汽公司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通过钦州保税港区发运东风柳汽成品车辆的运输车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桂交财务函〔2018〕209号),规定“对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通过钦州保税港区发运成品车辆的运输车辆实行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政策”。

该文件要求针对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违反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已积极进行整改,对文件内容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废止了该文件。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意见》规定此方面标准旨在保障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防止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四项,即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案例: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文件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疫苗储存配送费标准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广东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7年9月,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类疫苗配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17〕1330号),规定“有关配送方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商定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但不得高于本辖区近三年相关费用的最高水平”。

该文件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标准进行干预,违反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中“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规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识到履行审查程序不当,已积极进行整改,对该文件补充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干预属于

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市场服务类收费标准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201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沟通协调作用,鼓励各类建筑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类收费标准作为行业参考价格”。

该文件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市场服务类收费价格水平进行干预,违反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中“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积极进行整改,删除了干预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公平竞争审查既关注竞争的公平性,也关注竞争的充分性、有效性。有些政策措施对不同经营者实行差别化、歧视性对待,妨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些政策措施虽然表面上对所有经营者同等适用,但由于设定不合理的准入条件、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程序或者实施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干预等,导致大量经营者无法顺利进入市场或者被迫退出市场,或者影响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等,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效性。这些情况均应当予以规制。

二是准确理解“包括但不限于”的含义。《实施细则》多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表明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所列举的情形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在具体审查工作中,如果遇到所列情形未涉及的问题,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原则、理念进行具体分析,对确实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适用兜底条款予以规制。

三是各项审查标准存在交叉重合。各项审查标准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交叉重合,一个政策措施可能违反多项审查标准。如指定购买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既违反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也违反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

四是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做好衔接。《实施细则》在细化审查标准时增加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表述,旨在与上位法、上位文件做好衔接。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则不认为相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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