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2-01-17 浏览量:174 来源: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海州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按权限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承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关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
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
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等,提出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省、市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区内河流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等。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等制度,组织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五)按权限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按权限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六)开展质量监督及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八)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十九) 贯彻落实省、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执行省、市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

(三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跨行业、跨区域重点扶贫项目。

(三十一)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三十二)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三十三)负责扶贫开发督查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贫困退出工作。

(三十四)负责扶贫表彰评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扶贫系统干部培训和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

(三十五)负责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开展扶贫改革试验总结评估。

(三十六)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三十七)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十八)按权限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履行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四十二)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机构设置

海州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无)

二、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2022年部门预算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表格.xls

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本级-整体绩效目标表.xls

三、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49.08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2.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3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32万元。农林水支出减少8.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92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22万元。

四)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阜新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共有车辆 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 辆,一般公务用车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辆,其他用车 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工作,共涉及资金49.08万元,其中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公用经费0.8万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48.28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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