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

日期: 2022-07-21 浏览量:475 来源: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充分考虑疫情对各类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末,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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