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31 浏览量:22 来源: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以下医疗机构停业已超过一年和经过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注销其医疗机构,经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予以注销:
1.阜新市海州区开滦社区卫生服务站
2.阜新市海州区河北街道青年社区卫生服务站
3.阜新海州徐昌发中医(综合)诊所
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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