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10-30 浏览量:328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阜海政发〔2018〕40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现将《海州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储煤场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阜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依法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整体规范提高的原则,加大对储煤场整治管理力度,实现储煤场规范管理、环保达标,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全区证照手续不齐全的储煤场全部予以取缔;证照手续齐全的严格按照市政府储煤场扬尘治理“八条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一律不允许生产经营。

三、整治范围

海州辖区内所有储煤场。

四、储煤场整治标准及要求

    (一)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储煤场整治标准及要求

1、有合法用地、环评验收等相关手续,专人负责储煤场环境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

2、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并采取苫盖、喷淋等措施进行抑尘,每天喷淋洒水不少于2次。

3、储煤场地面全部硬化,每天有专人清扫地面,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4、储煤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装卸煤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煤场出口20米范围内无明显扬尘。

5、储煤场内及周边要加强绿化植树,营造优美场区环境,实现美化、靓化、绿化目标。

(二)取缔标准

对无合法用地、环评、工商登记等手续的储煤场停止任何煤炭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吊销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与煤炭经营有关的所有证照;拆除与煤炭经营有关的运营设施及违章建筑;对取缔的煤场恢复地貌并实施绿化。

五、实施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5日)

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镇、街道下发整治通告,加大舆论宣传,动员辖区各储煤场业主限期自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

1、取缔非法储煤场。对无证无照储煤场,由区政府下达取缔通知,并责令其在2018年11月25日前清理存煤,恢复地貌;逾期不清理的,由综合执法、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强制取缔。

2、严格落实各项防尘举措。对有合法经营手续但未落实防尘措施的储煤场,由综合执法局下达停业整改通知,督促其按照整治标准逐项落实防尘抑尘举措,经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允许按操作规程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储煤场,绝不允许其生产经营。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储煤场,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制定长效监管机制。清理完毕的储煤场空闲地,在符合用地和规划的前提下,提倡转型综合利用。

六、责任分工

韩家店镇、各街道: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及时掌握证照手续、占地、税收、生产经营等情况;负责对辖区内储煤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不配合监管的储煤场,韩家店镇、各街道应及时报送综合执法、环保、市场监管、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各镇街做好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责令防尘措施推进不力的储煤场限期整改,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非法储煤场进行清理取缔。

海州环保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储煤场环评手续和环保达标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对没有环保手续的储煤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各储煤场工商登记管理。

海州国土分局、海州国土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区储煤场用地情况的排查,协同市局国土监察支队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海州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区督查办: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跟踪督查。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人员失职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州区储煤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担任,成员为区综合执法局、海州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国土分局及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储煤场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有关镇、街道和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设立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电话。

(二)强化综合治理。储煤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协同配合,督促储煤场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拒不落实整治措施、达不到整治标准的储煤场,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储煤场,吊销其相关执照,依法进行关闭。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和环评不达标的储煤场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跟踪督查。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察督办,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坚决杜绝整治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工作中出现履职不到位、失职等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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