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5-29 浏览量:149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发〔2018〕17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决定,现将《海州区抗旱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抗旱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2 干旱灾害预警
3.2.3 供水危机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抗旱预案
3.4 预警颜色标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I级应急响应及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及响应行动
4.4 Ⅲ级应急响应及响应行动
4.5 Ⅳ级应急响应及响应行动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干旱灾害
4.6.2供水危机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7 宣传及培训
7.1 公众信息交流
7.2 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应对状态,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阜新市河道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抗旱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遭遇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团结一致抗旱。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针。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 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市消防支队海州区大队、民兵预备役主要承担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公众要充分认识抗旱的重要性,在紧急关头能够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和发挥后勤保障等一系列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韩家店镇、各街道(管委会)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经局局长兼任。
2.1.2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执行市抗旱指挥部的政策和制度,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抢险及抗旱减灾,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负责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部门抗旱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责任制。
2.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协调、组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区农经局:负责全区抗旱措施制定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日常管理,并做好抗旱物资的调配工作。
市消防支队海州大队:负责组织部队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度预备役和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抗旱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负责维护抗旱抢险工作中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灾情调查统计、灾区救助、筹集资金和物资,帮助受灾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保证敬老院等单位的安全。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阜新供电公司:负责全区抗旱期间电力供应,做好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灾后抢修工作。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海州分公司:负责通讯线路抢修,保证信息畅通。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区抗旱工作;贯彻执行省、市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当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参谋。
2.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土壤墒情、雨情、水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区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4)物料准备。储备必需的抗旱物料,合理配置。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专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6)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抗旱日常管理工作。
3.2.2 干旱灾害预警
(1)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供水部门联合当地抗旱指挥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抗旱预案
(1)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地区应贯彻执行。
3.4 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Ⅰ级到Ⅳ级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抗;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旱期,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的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抗旱指挥机构。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发生特大旱情时,对全区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全地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调配方案。
4.1.8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5%;
(2)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
(3)城市干旱缺水率>30%;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全区抗旱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辽宁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旱救灾前线指挥部。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旱救灾或应急供水。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媒体报道旱情及抗旱供水信息。
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抗旱工作。受灾地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区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5%;
(2)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
(3)城市干旱缺水率>20%。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区抗旱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旱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旱救灾前线指挥部。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旱救灾或应急供水。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新闻媒体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旱情通报。
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区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全区多个村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2)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3)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
(4)城市干旱缺水率>10%。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抗旱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科学调度。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3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抗旱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发布旱情通报。
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2)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3)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
(4)城市干旱缺水率>5%。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区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干旱灾害
区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2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立即启动城市抗旱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雨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旱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发生重大旱情、灾情时,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6 雨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按照前面“3.1预防预警信息”的要求,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写上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4.7.7 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区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592828;传真:2596829。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出现水旱灾害后,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灾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区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以保证人身安全。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救灾工作。
4.10.4 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雨情、旱情及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信息发布:重点灾区,其雨情、旱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情况,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 保障措施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抗旱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级物资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抗旱救灾需要。区级物资的调用,由区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区级抗旱物资储备仓库设在区农经局,区抗旱办下达调令后立即组织发货。调用区级抗旱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申请调用区级物资的单位,要做好抗旱物资的接收工作。抗旱救灾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抗旱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存储。已消耗的区级抗旱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或折合现金交仓储单位。
7 宣传及培训
7.1 公众信息交流
雨情、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抗旱队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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