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5-29 浏览量:158 来源:阜新市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秦玉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发〔2018〕16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海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3.1.2 堤防工程信息
3.1.3 洪涝灾害信息
3.1.4 旱情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2 山洪灾害预警
3.2.3 干旱灾害预警
3.2.4 供水危机预警
3.2.5 预警支持系统
3.2.6 预警颜色标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分级响应
4.2.1 I级应急响应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4 Ⅳ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I级响应行动
4.3.2 Ⅱ级响应行动
4.3.3 Ⅲ级响应行动
4.3.4 Ⅳ级响应行动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河流洪水
4.4.2 山洪灾害
4.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4.4.4干旱灾害
4.4.5 供水危机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指挥和调度
4.7 抢险救灾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应对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阜新市河道管理办法》、《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汛期(6月1日至9月20日)。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遭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水平。
(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3)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确保安全”的防汛方针。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4)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市消防支队海州大队、民兵预备役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长任总指挥,副区长、住建局局长、农经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政府办、发改局、教文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卫计局、安监局、煤管局、棚改办、房征办、人武部、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市消防支队海州大队、市交警支队海州大队、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经局局长兼任。
2.1.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订辖区内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进行河道清理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安排、管理和使用;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部门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负责协调、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上报工作。
教文体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学校危房改造,制定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指导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配合区政府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省、市、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保证敬老院等单位的汛期安全。
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落实工作,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住建局:负责组织城区防洪排涝规划编制,掌握城区防汛情况,监督检查城区河道的安全运行及城区排涝工作。
农经局:负责全区防洪工程调度运用、抗旱措施制定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日常管理,并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调配工作。
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煤管局:负责辖区内煤矿的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矿区职工参加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人武部: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预备役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消防支队海州大队:负责组织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交警支队海州大队:负责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防汛抗旱“绿色通道”,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负责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御预案制定、灾害防治,及时通知危险区群众转移,确保安全度汛。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督导、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障碍。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贯彻执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当好决策参谋。
2.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汛情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抢险情况。
(2)当堤防或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组织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土壤墒情、雨情、水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区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4)物资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抗旱重点地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6)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农经、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3 干旱灾害预警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供水部门联合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2.5 预警支持系统
(1)防御洪水方案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c.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坚决贯彻执行。
(2)抗旱预案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b.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地区应贯彻执行。
3.2.6 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Ⅰ级到Ⅳ级洪水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抗;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发生特大旱情时,对全区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全地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调配方案。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分级响应
4.2.1 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全区某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全区多个河系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全区主要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全区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5%;
(6)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
(7)城市干旱缺水率>30%。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区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全区多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全区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5%;
(6)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
(7)城市干旱缺水率>20%。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全区多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全区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全区多个村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8)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
(9)城市干旱缺水率>10%。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全区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全区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
(3)全区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全区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镇发生轻度干旱;
(6)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7)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
(8)城市干旱缺水率>5%。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区防汛抗旱预案或全区抗旱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辽宁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外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确保下游河道行洪安全。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媒体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区防汛抗旱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全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新闻媒体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3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防汛抗旱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科学调度洪水。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3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3.4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区防汛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上报区政府,同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镇或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和医疗救护队进行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市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4.4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4.5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立即启动城市抗旱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发生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时,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按照3.1预防预警信息要求,包括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内容,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7)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区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4.6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转移、疏散和救援工作。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区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 保障措施
出现突发事件后,区有关部门要协调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区有关部门要协调电力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区级防汛物资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区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设在区农经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后立即组织发货。调用区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申请调用区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存储。已消耗的区级防汛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或折合现金交仓储单位。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镇、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3 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年修订一次。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海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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