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1-07 浏览量:17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发〔2018〕49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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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 镇、街道机构
2.5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4.2应急物资保障
4.3医疗卫生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通信保障
4.6应急测绘保障
4.7财力保障
4.8人员防护
4.9公共设施
4.10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监督与检查
5.4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
7 附件
7.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3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参考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活力海州、创新海州、一流海州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为防范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的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区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应急预案。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根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海州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区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单位、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委分类设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海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区委、区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 镇、街道机构
韩家店镇、各街道(管委会)是各自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体系;加强城乡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预警工作,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 监测
(1)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煤矿瓦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输油气管道、尾矿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舆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1.2 预防
(1)区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要加强防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重点水利工程、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通信枢纽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道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要优化布局、科学选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监管制度;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武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息、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3.1.4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避免或减轻风险与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波及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分析并研判对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及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措施。
3.1.5 解除预警警报
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部门和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在社区、村及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2.2 信息报送
(1)对于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以及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各类重要紧急情况,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向区委信息中心、区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区委、区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110、119、120等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2.3 指挥协调
(1)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指导相应部门开展防范处置工作。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负责。
(2)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军地共管的、中省直企业或涉外等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派出应急指挥机构。
(3)应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请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应急委办事机构的建议,或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需要由区应急委处置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委视情确定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2.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处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转运;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运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破坏应急处置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检查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应急委组织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保障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3.2.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风险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要适时终止有关应急措施,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怃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慰、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3.3.2 调查评估
(1)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事发地管理机构、单位,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认定责任。总结防范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2)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评估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通信、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
(2)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依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2)由市应急委负责领导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市应急委授权,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或授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授权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灭火、医疗救治、地震救援、河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通信、电力、水、电、油、气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3)驻阜部队和武警部队救援力量。充分发挥驻阜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将驻阜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反恐联动机制,实现军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4)社会救援力量。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应急物资保障
(l)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强化组织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在保证一定数量实物储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预储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民政、环保、交通、农业、服务业、煤炭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建立军队参加社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4.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应急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海州交警大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5 通信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与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种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不断探索新的应急通信技术手段,满足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工作需要。
4.6 应急测绘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与市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有效整合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组建应急测绘保障队伍,提升快速反应和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应对处置工作实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4.7 财力保障
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4.8 人员防护
(l)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2)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
4.9 公共设施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用实用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通畅。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0 科技支撑
(1)区科技局、区教文体局、区卫计局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逐步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平台体系。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按照省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技术支撑系统、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和发布、移动指挥等系统,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1)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单位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预案演练。
(2)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党校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
5.3 监督与检查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海政发〔2015〕28 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7.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3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参考目录
分类 | 序号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自 然 灾 害 | 1 | 阜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林业局 |
2 | 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 | 市科技局 | |
3 | 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民政局 | |
4 | 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
5 | 阜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
6 | 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市水利局 | |
7 | 阜新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 市政府办 | |
8 | 阜新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 市农委 | |
事 故 灾 难 | 9 | 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安监局 |
10 | 阜新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经信委 | |
11 | 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
12 | 阜新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通信管理办 | |
13 | 阜新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市服务业委 | |
14 | 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
15 | 阜新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市住建委 | |
16 | 阜新市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用事业局 | |
17 | 阜新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市煤管局 | |
18 | 阜新市公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
19 | 凌河阜新区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 市凌河局 | |
公 共 卫 生
| 20 | 阜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生计生委 |
21 | 阜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市卫生计生委 | |
22 | 阜新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食药监局 | |
23 | 阜新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食药监局 | |
24 | 阜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畜牧兽医局 | |
25 | 阜新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市畜牧兽医局 | |
社 会 安 全 | 26 | 阜新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外经贸局 |
27 | 阜新市应对外国记者采访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市外经贸局 | |
28 | 阜新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 市经信委 | |
29 | 阜新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 市维稳办 | |
30 | 阜新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 市农委 | |
31 | 阜新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信访局 | |
32 | 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市委宣传部 | |
33 | 阜新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 市服务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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