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30 浏览量:173 来源: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完善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突发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辽宁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可能造成海州区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同时指导全区其他各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标准见附则)
本预案是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阜新市海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使用范围内的专项突发生态环境应急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局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区政府批准,或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成立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文旅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州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海州区分局、海州自然资源分局、海州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3)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共九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件3)。
区政府应建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应对工作。
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报请省指挥部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海州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干旱缺水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局部门负责。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生态红线区;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海州区工业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的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或受其委托的我市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政府批准,报请省政府签发。
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
当发布预警信息后,进入预警状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统一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指令各应急小组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调集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生态环境应急保障工作。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有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当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1)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环境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环境应急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按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厅或事发地周边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县、区通报情况。
对于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辽宁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II级响应或由省指挥部报告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施I级响应。
市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比照Ⅲ级响应,结合本区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应急联动指挥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门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在2小时内、力争在4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力争在4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给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由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区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事态发展条件和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结束后,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应急环境事件的应急需要,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经费保障支出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加强各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生态环境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协调工作。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聘用、管理、联络和更新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宣传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校园、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报告不及时,漏报、误报、瞒报事件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与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海州区分局,由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组成部门: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海州公安分局、海州交警大队、海州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局、海州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组成部门:区教文旅局、海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组成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州自然资源分局、海州生态环境分局、海州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区教文旅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维稳组
牵头部门:海州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区信访局、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
牵头部门: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工信局、海州公安分局、海州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由市生态环境专家库专家组成,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由各单位选定并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工作组设置、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并落实生态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
3、区教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学校或其他教学机构师生员工转移、安置,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防范和个人防护技能教育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受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4、区工信局: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负责协调组织本区企业生产物资及电力的紧急调度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会救援处置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7、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设置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生态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9、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0、区应急局: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转移、安置。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级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稳定市场、畅通供应工作。
12、海州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13、海州交警大队: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生态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14、海州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故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15、海州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阜新市海州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顾 云 副区长
副总指挥:金 辉 区政府办主任
仲 璐 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商 洋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副部长
施 展 区信访局局长
李柏峰 区发改局局长
马学军 区教文旅局局长
黄可超 区工信局局长
邹 波 区民政局局长
林 奇 区住建局局长
王文波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晓新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汤 淼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宏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志勇 海州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王 刚 海州交警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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