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26 浏览量:298 来源: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办发〔2022〕13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现将《海州区区级林长会议制度》《海州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海州区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工作制度》《海州区区级林长制督查制度》《海州区林长巡林制度》《海州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海州区区级林长会议制度
为促进海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海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参照《阜新市市级林长会议制度》,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级林长会议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审议林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3.研究审议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
4.研究审议林长制工作按国家规定表彰奖励和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
5.经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区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区级副林长、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由区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组织
区级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根据工作需要,经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方案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林长同意。会议纪要由林长审批后印发,分送参会单位及有关单位。
分管林草工作的区级副林长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林长制工作调度会议。
(四)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相关区级副林长牵头落实,协作单位及各镇(村)具体承办,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向林长报告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二、区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有关任务;
2.贯彻落实区级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3.研究责任区域内林长制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
4.研究区林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5.经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相关区级副林长、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由林长或副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林长或副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方案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区级林长或副林长同意。会议纪要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审批后印发,分送参会单位及有关单位。
(四)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相关区级副林长牵头落实,协作单位及各镇(村)具体承办,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向区级林长或副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各镇(村)根据区级林长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林长会议制度。
海州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海州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辽宁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承办机构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林长制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林长制协作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向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下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
三、公开内容
林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各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年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林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重要进展及突出成效等;
(六)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者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四、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部门工作简报、通报等;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网站等;
(六)公告、通告、公示牌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公开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具体公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海州区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工作制度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海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参照《辽宁省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工作制度》,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协作单位及责任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为牵头单位,协作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21个单位组成,区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协作单位。各协作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为协作成员;确定联络科(室),其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协作单位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确认。各协作单位分工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草原、沼泽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管监测和利用工作,以及国土绿化、森林草原资源质量提升等工作。承担区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全区林长制督查考核,负责横向和纵向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将林长制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林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支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配合国家、省、市统计局做好数据的搜集与整理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区公园和绿地建设,加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保护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审核及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林权争议调处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校园绿化,对学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以及国土绿化、森林防火、森林保护等宣传教育;
区科技局:负责支持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科学研究与应用推广;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森林草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府规章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对涉及森林草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交通路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及涉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做好水土保持和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作,配合做好造林绿化和林业生产用水调度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等工作;
区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完善森林草原生态旅游产品和相关设施,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制定发展规划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制定林产品相关生产标准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并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预防建议等工作;
1.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区级林长和副林长相关要求;
(二)贯彻落实区级林长会议或者区级林长专题会议研究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海州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具体方案、相关制度和考核方案等;
(四)指导督促各地区开展林长制工作,完成相关工作目标;
(五)统筹协调全区林长制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承办区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协作方式
(一)会议协商。通过召开区级林长制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协作内容和不同主体,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协作单位成员、联络员,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协同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区级林长或者副林长同意后开展。
(二)书面协办。通过发送协办函的方式进行。协办函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根据协办内容,分别发送协作单位,并明确协办主体、协办任务、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协作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
(二)各协作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各协作单位要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并认真落实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各镇(村)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工作制度。
海州区区级林长制督查制度
为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海州区林长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根据海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参照《辽宁省省级林长制督查制度》,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草原湿地建设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二)区级林长会议、区级林长专题会议、区级林长制联席会议等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林长和副林长批示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林长制工作有关文件落实情况;
(四)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与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对象
(一)县区、乡镇(街道)级林长(副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
(二)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及其对口下级部门。
三、督查方式
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成立督查组。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督查方式包括书面督查或者现场督查等。
(一)书面督查
主要通过下发督办函的方式进行,限时要求督查对象完成督查事项,并书面回复。
(二)现场督查
主要是指督查主体深入督查对象单位,采取“四不两直”等多种方式,实地了解督查事项办理进度和落实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四、督查程序
(一)督查准备
对于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或者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督查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办理要求等),采用“督查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查函”应明确督查对象、任务和办理期限等内容,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二)督查实施
督查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对象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后,应当按时保质完成。督查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三)结果反馈
督查对象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督查任务,任务完成后,应向区林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经努力在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要在期限内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内容书面反馈至区林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得当。
(四)档案归集
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林长制办公室要将有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五、督查结果运用
区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各镇(村)根据区级林长制督查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林长制镇(村)级督查制度。
海州区林长巡林制度
为深入了解掌握海州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按照海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参照《辽宁省林长巡林制度》,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林任务
全区各级林长通过检查、巡访、调研、督导等方式,了解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状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草原湿地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市政府具体安排情况;
(二)上级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会议精神情况;
(四)上级林长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五)中央、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涉草、涉湿事件处理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七)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林的事项。
二、巡林频次
原则上区级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1次;县(区)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2次,村(社区)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2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林长应增加巡林频次。
三、巡林准备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做好本级林长巡林准备工作。建立林长责任区域“两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
《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监测监管及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
《林长工作提示单》内容包括:根据本级林长工作任务需要,提醒和告知林长应及时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林长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巡林方式
各级林长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开展。集中巡林是根据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由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可根据林长制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
五、巡林总结
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同级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实行销号管理。
六、其他要求
(一)县(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林长巡林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林长在巡林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区)级林长制办公室报告;
(二)上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的监督检查。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年度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等情况;
(三)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总结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巡林成效。
海州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工作责任,促进我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根据海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参照《辽宁省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对各镇(村)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结果导向、客观公正、量化考核,体现发展实际,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镇(村)级林长制方案、组织体系、责任分解、制度执行、支撑保障、监督落实等方面情况;建立以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监测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等主要内容的年度目标责任制情况;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村)级林长。考核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林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依据省考核方案和年度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拟定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统一印发实施。
第七条 各镇(村)应当每半年对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由各镇(村)级林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林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各镇(村)林长制办公室对责任区域内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评报告上报区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村)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和考核等方面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林长。
需要实地考核的,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方案,会同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林长审定后,通报各镇(村)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村)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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