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22-08-03 浏览量:267 来源: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婧姣 文字大小:

阜海政发〔20223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排查规范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作及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关文件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22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按市政府要求,我区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8项。其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2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6项行政职权事项调整至市直相关部门行使,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要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调整至市级部门行使的的行政职权,要积极与相关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对接保障工作。

 

附件:海州区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8项)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27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州区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改革

方式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海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使。

 

2

 

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

 

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

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市查。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应急管理局行使。

 

3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期满复评)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应急管理局行使。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电梯使用

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锅炉使用

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5

 

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

力容器充

装单位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 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 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 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至市级(含绥中、吕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5

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车用气瓶充装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 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 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 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至市级(含绥中、吕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5

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

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 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 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 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至市级(含绥中、吕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 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 刀容器(含气瓶)、压刀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广)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 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己下放至海州区权限调整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7

非国家质

检总局规

定的重点

管理范围

以外的计

量器只制

造和修理

审批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8)2)

一、自201712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12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 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

根据阜政发〔201423,市级承接省级权限后下放至县区。因《质检总局关 于取消制造、修理计 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 告〔201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许可申请。区级依法取消权限,此次发文予以规范。

8

计量人员考核(市级机构人员考核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

根据阜政发〔201434号,市级承接省级权限后下放至县区管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区级依法取消权限,此次发文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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